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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康宏、陈旭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宏,陈旭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李康宏,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旭芬,女,1975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7年03月31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5183号调解书,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旭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旭芬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陈旭芬所有开户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62×××54的存款19000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陈旭芬(缴款账号:62×××60)执 行 员 单海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超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