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德树诉长沙市雨花区龙祥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树,长沙市雨花区龙祥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德树,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吉德街180号。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龙祥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518号雨花亭街道石马社区门面。经营者:蔡家祥,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204号4栋305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德树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龙祥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扣押了被执行人小车一台并��付案款15000元。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