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谭本红与向运轩、汪金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本红,向运轩,汪金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520号原告:谭本红,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向运轩,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汪金潘,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巴东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本红与被告向运轩、汪金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本红于2017年5月16日以证据不足,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本红以证据不足,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谭本红负担。审判员 石英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