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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邢志军与韩文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军,韩文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4民初208号原告:邢志军,男,汉族,53岁。被告:韩文雄,男,汉族,66岁。原告邢志军诉被告韩文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邢志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志军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志军负担。审判员  任建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