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肇星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肇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肇星,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住开平市,2016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肇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肇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起,被告人曹肇星与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负责在开平市区派件,被告人曹肇星2015年11月11日从群众余某1处接收公司其它快递员派件途中遗失的快递包裹后,不交还公司,而将该快递包裹据为己有(内有iphone6手机12台、iphone6plus手机4台、iphone6s手机4台),后将其中1台手机自用,8台手机售出,得款3071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20台iphone手机总值80590.00元。2016年3月18日8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曹肇星,并从其家中缴获部分手机。破案后,民警将缴还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曹肇星赔偿被害人25970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肇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肇星的供述、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梁某1、余某1、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据、谅解书、快递单、劳动合同书、索赔授权书、对账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肇星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曹肇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肇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