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9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352号原告王玮,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以北、英萃路以东英萃国际中心。负责人赵善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旭,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玮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玮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