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朴静与邓文奎、李桂英、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静,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朴静,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静与被执行人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军存款33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