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回谨与高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谨,高玉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560号原告:回谨,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回族。被告:高玉荣,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回谨与高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回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回谨撤诉。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回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