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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7035号(2016)沪0117执70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游静,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冯树彬,总经理。原告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价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4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律师费损失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1,178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集中查询后,冻结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90,000元,实际未冻结到可用余额,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冻结时间一年。同时,本院依法发函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请求调查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至今无反馈。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伊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朱可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可人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