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马建民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化县国土资源局,马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5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李清章,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安林,隆化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闫开宇,隆化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马建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隆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吴俊平人民陪审员 高志征人民陪审员 王 建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俊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