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建华与杨福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华,杨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华,男性,汉族,1965年05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杨福安,男性,汉族,1971年0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丁建华与杨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福安在海南省海口市XX大道X号X栋X号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待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暂时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乐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