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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建华与杨福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华,杨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华,男性,汉族,1965年05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杨福安,男性,汉族,1971年0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丁建华与杨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福安在海南省海口市XX大道X号X栋X号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待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暂时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乐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