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与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徐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709号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男,满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徐峰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财产保全费1450元,由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淑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