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盛茂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广鑫怡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盛茂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广鑫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盛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严真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204354847。法定代表人:张兴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广鑫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盛茂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攀枝花市广鑫怡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攀枝花市广鑫怡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标的,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