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桂荣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荣,徐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冯桂荣,女,193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传芳,女,194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冯桂荣与徐传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徐传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冯桂荣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徐传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桂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凯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