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居山与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居山,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411号原告:韩居山,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郾城区。被告:赵杰,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郾城区。原告韩居山与被告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韩居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自其自愿,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居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韩居山负担。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春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