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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居山与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居山,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411号原告:韩居山,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郾城区。被告:赵杰,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郾城区。原告韩居山与被告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韩居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自其自愿,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居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韩居山负担。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春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