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保定岁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瓮康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岁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瓮康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岁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1299号。法定代表人梁伯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瓮康伟,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岁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瓮康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4237号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岁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保定岁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定岁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