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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喜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喜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锐锋,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田喜章,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二龙山乡。本院在执行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喜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五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