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晋11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任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任某甲,男,1959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任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任某甲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4执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