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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峰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峰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546号罪犯赵峰,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肄业,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赵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赵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履行部分罚金刑,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祥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亮S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