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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云等与徐雷雷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云,张建昕,徐雷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云,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昕,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林,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雷雷,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上诉人宋云、张建昕因与被上诉人徐雷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9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99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云、张建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秋燕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