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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舒辉明与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辉明,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辉明,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川煤(集团)攀煤公司花山矿内退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克谐,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210165661。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1040219741210002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单元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20770N。法定代表人: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银,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综合部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诉人舒辉明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即上诉人舒辉明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舒辉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辉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舒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雷晓芳审判员  李淑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海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