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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芝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季平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季平堂,刘雅琳,烟台培玲科教文卫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6号。负责人:闫少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季平堂,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烟台培玲科教文卫发展中心经理,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雅琳,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被执行人:烟台培玲科教文卫发展中心,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包敦顺,该中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季平堂、刘雅琳、烟台培玲科教文卫发展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大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