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462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丹,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解 兵审 判 员  何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