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462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丹,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解 兵审 判 员 何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