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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邹志高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22刑初48号公诉机关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志高,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家住江西省浮梁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江杨、邹志高被控故意伤害一案,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浮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人江杨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传讯时不能到庭,本院裁定对被告人江杨故意伤害案中止审理。并于2017年5月11日对被告人邹志高故意伤害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陈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志高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江杨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在浮梁县洪源镇超越网吧发生口角,持菜刀纠集被告人邹志高一起来到超越网吧将被害人金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邹志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邹志高的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邹志高对指控无辩解,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江杨(另处)在浮梁县洪源镇超越网吧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发生口角之后,来到网吧对面的“小刘排挡”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并纠集正在该排挡吃饭的被告人邹志高一起返回超越网吧,被告人江杨持菜刀砍向金某手、肩、背部,被告人邹志高则拖住金某不让其逃跑,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用吧台上的塑料牌砸被害人头部,后被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金某肢体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金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邹志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江杨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与朋友邹志高在洪源镇小刘排挡内吃饭,吃得差不多时,其一个人先去超越网吧上网,看见一名男子游戏玩的不错,就用手肘靠在这名男子的椅子上,这名男子就问为什么靠椅子上,双方发生口角。其走出网吧心里觉得很不服气加上喝了酒的缘故,就返回小刘排挡厨房拿了把菜刀并叫邹志高一起去网吧,其一进网吧就用刀背砍了这名男子的头部一下,这名男子立即站了起来,其又用刀口对着这名男子背部、手部砍了6-7刀,之后被人拦住,其就和邹志高离开了。2、邹志高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18日中午,其和江杨在洪源镇小刘排挡吃饭,吃得差不多时,江杨一个人去超越网吧,其继续留在排挡,十多分钟后,江杨回来说有人欺负他并叫其一起过去帮忙,接着江杨就冲进小刘排挡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到了网吧后,江杨拿刀背朝一名坐着上网的陌生男子头部砍了一下,那名男子就站起来想夺刀,江杨接着用刀朝这名男子身上砍了好几刀,其上前帮忙拖住这名男子,不知怎么其手上被划伤,于是其朝这名男子身上打了几拳,踢了几脚,接着用吧台上的塑料牌敲了这名男子的头部一下,后被旁边的人拖开。二、被害人陈述金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8日中午1时许,其正在超越网吧上网,感觉其坐的椅子不停在晃动,回头一看,发现一名男子用手肘摇其的椅子,其叫这名男子不要摇了,双方因此吵了起来,这名男子之后就离开了网吧,其认为事情结束了继续上网,十多分钟后,这名男子手持菜刀带着另一名男子(体型较瘦、个子165cm、手持黑色塑料物件)进来,一进来就砍了其右肩,其想跑的时候被带进来的那名较瘦男子拉住,于是又被砍了好几刀,较瘦男子还用黑色物件敲打其头部,后来网吧老板等人过来拖架,其才得以从后门逃跑。到医院才发现身上多处被砍伤。三、证人证言1、冯某(网吧老板)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中午1时许,其发现21号机的顾客与站在他身后的年轻人发生口角,原因是21号机子顾客不让站身后的人手肘放在他椅子上,其上前将二人拉开了,21号机子顾客继续上网,他身后的年轻人就出了网吧。十多分钟后,其听见吵闹,过去看见之前站在21号机子后的那名男子手持菜刀将21号机子顾客砍伤,后被其丈夫拉开。按照上网登记信息显示,这名被砍男子叫金某。砍人男子是否有同伙其没注意。2、王某(目击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中午1时许,其在超越网吧22号机子上网,那个被砍伤的男子在其旁边机子上网,后来了个20多岁男子用手扶着其与旁边上网男子的椅子在看,旁边上网男子就叫这名年轻人不要靠椅子,二人为此吵了起来,但没有打架,过了5-6分钟,那名20多岁男子走进来用菜刀将其旁边上网的男子剁了,后被网吧的人拖开。好像和砍人男子一起来的还有一个人,这个人也动了手。四、现场照片,证实超越网吧的方位及砍人现场的情况,地上留有一滩血迹。五、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金某左手前臂、右肘关节、右肩关节5处形缝合后疤痕,符合接触锐器所致肢体皮肤裂创及皮肤划伤,合计疤痕长度46.3cm;并见肩部两处表皮划伤,但肩部两处疤痕未形成瘢痕组织,瘢痕长度合计为37.5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六、视频资料(监控视频),证实超越网吧内伤害的经过。七、书证1、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江杨家属及邹志高家属与被害人金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二被告人家属共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其中被告人邹志高家属赔偿2.5万元),被害人金某对二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邹志高于2016年9月14日主动到浮梁县公安局洪源派出所投案。3、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邹志高出生于1993年3月17日,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4、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证实浮梁县司法局同意接受被告人邹志高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志高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邹志高可予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志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俊审 判 员 周闽代审判员 吴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