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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樊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人樊某某曾因抢劫于1997年9月2日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溧检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樊某某多次召集朱某、赵某、张某、毛某、许某等人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塘西村仓口村家中、洪蓝镇塘西村旧坊甸村许某2家等地以”推牌九”方式赌博,共计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17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3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樊某某召集朱某、赵某、张某等人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仓口村家中,以“推牌九”方式赌博。被告人樊某某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5000余元。2、2016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召集朱某、赵某、张某、许某等人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仓口村家中,以“推牌九”方式赌博。被告人樊某某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4000余元。3、2016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樊某某召集朱某、赵某、张某、毛某等人在南京市溧水区塘西村旧坊甸村许某2家,以“推牌九”方式赌博。被告人樊尊龙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5000余元。4、2016年4月1日晚,被告人樊某某召集朱某,赵某、张某、许某等人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三眼井茶馆二楼,以“推牌九”方式赌博。被告人樊某某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2000余元。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樊某某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洪蓝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8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樊某某犯罪所得17000元(已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宁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