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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房金宝与XX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金宝,XX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417号申请人:房金宝,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和龙市东城镇明新村。被申请人:XX第,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和龙市头道镇江北社区。原告房金宝与被告XX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金宝的财产在价值1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XX第的位于和龙市头道镇北山街9-1号房屋一栋(产权证号:00057780,面积:73.58平方米,丘地号:4-718-1),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XX第所有的和龙市头道镇延顺废品收购站价值的全部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