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冠民与蔡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冠民,蔡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78号原告:马冠民,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蔡春荣,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冠民与被告蔡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冠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冠民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