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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30号:关于合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南**支行,银行账号:18×××10),冻结期限一年;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银行账号:34×××56),冻结期限一年。附:(2017)皖040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陈涛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