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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黄敬微、姜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黄敬微,姜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280号原告:李晓玲,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黄敬微,女,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姜卓,男,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玲与被告黄敬微、姜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玲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晓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退还原告李晓玲。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