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黄敬微、姜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黄敬微,姜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280号原告:李晓玲,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黄敬微,女,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姜卓,男,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玲与被告黄敬微、姜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玲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晓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退还原告李晓玲。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