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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传洪与罗琼瑶、熊黑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洪,熊黑儿,罗琼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吴传洪,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李尚木,男,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熊黑儿(曾用名熊祖浩),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罗琼瑶,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执行。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熊黑儿(曾用名熊祖浩)、罗琼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熊黑儿(曾用名熊祖浩)、罗琼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和线索,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吴传洪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家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