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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丽珠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珠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59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丽珠,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奖平、林婷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丽珠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民初4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丽珠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民初4710号民事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房产被查封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异议请求。该裁定书还载明,不服该裁定,可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据此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福安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院审理查明,福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玉与被执行人陈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陈丽珠的有关房产。陈丽珠以超标的查封及其对原判决已提起再审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2日作出(2016)闽098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陈丽珠���异议请求。陈丽珠不服该裁定,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陈丽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据该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又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才可以提起诉讼。本案陈丽珠作为被执行人,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依法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