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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崔千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崔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继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崔千民,男性,汉族,1966年0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千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3043号民事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6965元及逾期双息,并承担诉讼费1110元,执行费13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244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放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