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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广鹏与余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鹏,余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205号原告:朱广鹏,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固安县,.委托代理人:张佩海,固安县绿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被告:余文彬,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现住址不详,原告朱广鹏与被告余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广鹏的委托代理人张佩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文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广鹏诉称:2014年8月4日,被告因事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在2014年底还清,借款后被告未予偿还。2015年9月25日,被告出具借条,保证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如不能还清,从2015年10月1日起,每天支付利息100元。此后原告又多次催要,被告仅还3个月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仍未偿还。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照约定利息每天100元计算)。被告余文彬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被告余文彬向原告朱广鹏借款50万元,并在借条上加盖了北京万路通科贸有限公司公章。2015年9月25日,余文彬书写借条一份,记明:借款人余文彬,借款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朱广鹏借到人民币现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因故未能在2014年底前归还,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不能还清的,从2015年10月1日起,每天支付利息100元。此前出具的借条在本借条出具后作废。借款人余文彬,2015年9月25日。后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转账6000元给朱广鹏,于2016年1月11日转账3000元给朱广鹏,此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余文彬于2014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请求给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2017年6月1日,期限为20个月,每月按3000元计算,扣除已付9000元,为5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文彬给付原告朱广鹏借款500000元及利息5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5元,由被告余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姜亚莉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