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与龙书华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龙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登建,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林祝,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昌令,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书华,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因与被上诉人龙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5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定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刘登建、叶林祝的户籍所在四川省渠县,未提出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锦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