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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与龙书华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龙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登建,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林祝,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昌令,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书华,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因与被上诉人龙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5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定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刘登建、叶林祝的户籍所在四川省渠县,未提出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锦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登建、叶林祝、周昌令、刘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