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宝新与丁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新,丁玉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2692号原告:刘宝新,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丁玉松,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新与被告丁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刘宝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原告刘宝新负担。审 判 长 李 妍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雨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