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秀伟与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伟,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2698号原告:李秀伟,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婷,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秀伟与被告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张蓓洁,被告王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5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1.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2.被告于2016年4月6日针对上述借款出具一张《欠条》;3.双方约定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4.双方针对上述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息;5.被告未偿还过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伟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李秀伟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元,已减半收取531元,由被告王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丁宝平书 记 员 冯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