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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潘新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842号(申请人):薄建朝,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申请人):潘新龙,男,30岁左右。原告薄建朝与被告潘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兴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