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永超、冯东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超,冯东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超,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2016年1月27日因赌博被临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人民币16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冯东波,男,1984年3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超、冯东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素红、代理检察员宋凌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超、冯东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被告人李永超和冯东波密谋盗窃石某工地上栽种的两棵黄杨树。当晚被告人冯东波驾车到事先商议好的临朐县东城街道烟冢铺村西南侧的石某工地盗得黄杨树一棵,并种于临朐县东城街道冯家营村。经鉴定,被盗黄杨树价值3200元。案发后,被盗黄杨树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查询,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永超、冯东波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超、冯东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均应予刑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永超、冯东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东波犯盗窃罪,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方勇人民陪审员 吴桂红人民陪审员 陈学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