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西丰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丰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丰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临猗县楚侯乡南阳姚村。委托代理人杜国强,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山西丰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岳庙角。本院在执行山西丰通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华阴市远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