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柯鹏、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柯鹏,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20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主要负责人:熊力。被告:柯鹏,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主要负责人:阳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绵慧,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柯鹏、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已与被告柯鹏、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卓依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