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沈光友与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友,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00号原告:沈光友,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沈永培,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双凤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肥裕隆农机大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95744953E。法定代表人:马红,经理。原告沈光友诉被告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沈光友于2017年5月16日以相关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和侵权人承担为由申请撤回对挂靠公司即被告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光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光友撤回对被告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邦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娇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