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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刑初83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野,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5月2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敬、王晶,被告人王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王野来到阜新市海州区平安西部小烁超市门前,将被害人白某龙家放在此处的儿童玩具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元。2、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野来到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村被害人王某春家,将王某春停放在院子门口的灰色面包车内的一盒七匹狼牌香烟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元。3、2016年1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野来到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村被害人肖某母亲家,将肖某放在院内煤棚处的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野已将儿童玩具车返还给白某龙、自行车返还给肖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白某龙、王某春、肖某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二年内盗窃三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系坦白、部分返还物品,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适用法律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佟强审 判 员  赫鑫人民陪审员  师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哲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