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自立、临沂市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立,临沂市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640号申请人:孙自立,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申请人:临沂市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金龙,总经理。被申请人:王金龙,男,成年,汉族。申请人孙自立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自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沂凯哥国际文化城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嘉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沂凯哥国际文化城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2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