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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英,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女,1953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鹏(曾用名石帅),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兰英与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鹏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规定,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鹏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鹏银行存款155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兰英;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兰英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775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凯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