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02行初18号原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城北新区迎宾花园。法定代表人汤军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承和,江西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叶震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益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吴享梅,女,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吴玉琴,余干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享梅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干四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文凯审 判 员 张 卫人民陪审员 周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美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