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大南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细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大南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细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944号原告:江西中大南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228号中大丽景1号楼1单元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847144-4。法定代表人:江小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细荣,女,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大南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细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中大南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江西中大南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荣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