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春六、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徐春六,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657号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文江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翠英,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春六。被告林霞。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六、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2元,减半收取5001元,由原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钱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封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