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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老东与吴荣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老东,吴荣超,张巧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117号原告杨老东,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吴雪梅,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停,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超,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张巧丽,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老东诉被告吴荣超、张巧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老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老东撤回对被告吴荣超、张巧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