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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613号原告: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物流园区(会展中心东南)。法定代表人:张译木,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忙平,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民,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国强,系公司行政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叶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