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2684罗尹慧与广州市酷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尹慧,广州市酷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2684号原告:罗尹慧,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广州市酷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401045697963227,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横枝岗56号大院8栋。法定代表人:黄少聪。原告罗尹慧与被告广州市酷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跑汽车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尹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酷跑汽车用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尹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接受退货并退还原告购物款29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89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商城“酷跑汽车用品专营店”,买了一台介绍为8寸的先锋智能行车记录仪。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的对角线长度为20厘米,实为6寸。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该产品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了虚假的产品介绍,具有欺诈行为,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被告酷跑汽车用品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原告在被告处买了涉案行车记录仪(先锋TMX-WK02),支付了价款2980元。被告对该产品的名称描述为“8寸前后双录电子狗倒车影像”,产品详情中描述产品屏幕尺寸为“8寸IPS高清屏”,而该产品的实际尺寸为8英寸。“英寸”与“寸”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描述电子产品尺寸时普遍存在混淆,一般不能证明被告将产品描述为8寸一定存在欺诈的故意。但被告又同时对同一产品的另一型号(TMX-WK01)的参数部分描述为5英寸(5inch),以作为两种型号的区别。在同一个产品介绍中交叉使用两种单位,说明被告已经明知“英寸”和“寸”的区别以及使用规范,仍将涉案产品描述为8寸,该行为导致了消费者误解,应当属于虚假宣传。故原告主张的退还购物款及三倍赔偿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酷跑汽车用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酷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罗尹慧购物款2980元,同时原告罗尹慧退还被告所购买的先锋行车记录仪(TMX-WK02);二、被告广州市酷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罗尹慧三倍赔偿款89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倩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